拆除小區(qū)圍墻是否違背物權法?最高人民法院給出回應
2016-02-23 14:58:23 來源: 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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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1]
[孫軍工]:
剛才程庭長把司法解釋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跟大家做了簡要通報。各位有什么感興趣的話題我們可以做一個交流。
[10:22:06]
[中國審判雜志記者]:
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們注意到《物權法》實施之后就確定了多維度、分步驟的《物權法》司法解釋工作規(guī)劃,想請您介紹一下這個規(guī)劃的具體情況?第二個問題,請您介紹一下《司法解釋(一)》的出臺旨在解決哪些現實中的問題?謝謝。
[10:24:23]
[程新文]:
《物權法》包括了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等五編,對于其中的許多條文規(guī)定的適用問題,都需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細化,以解決實踐中如何更好適用的問題。2009年5月,我們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目前正在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修訂起草擔保物權司法解釋,《物權法》中的其他內容,如相鄰關系、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占有等,也都將是我們未來關注的問題。我們將本著緊密結合審判實踐熱點難點,成熟一些、規(guī)定一些的原則,逐步推進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10:25:57]
[程新文]: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主要解決問題有:實踐中對不動產登記與民事訴訟關系的錯誤認識和做法,對預告登記后不動產物權人處分不動產物權的行為的過度限制,對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中第三人范圍理解的偏差,對《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不適當地擴大化適用,對按份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踐運用及司法判斷標準的不統(tǒng)一,對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標準的差異等。
[10:27:11]
[中國日報社記者]:
我有兩個小問題,也是我們老百姓非常關心的。最近幾年關于房屋買賣的糾紛日益增多,但是有一方可能認為登記錯誤就狀告刑事案件,但是有一方認為是買賣合同無效的話就是民事案件。我注意到怎們這個司法解釋剛才也提到了這一點,想我們的領導回答一下到底老百姓應該怎么訴訟?我們也關注到網上最近熱議的話題,關于近期城市規(guī)劃管理意見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閉建小區(qū),道路將公共化,大家關心這到底跟《物權法》是什么樣的關系?如果真是道路公共化之后,會不會與我們現行的《物權法》相關解釋是相違背的?謝謝。
[10:32:55]
[程新文]: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我國不動產登記涉及的不動產物權主要有九大類權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這些權利可以說涉及到了日常生活、正常生產經營的許多方面,非常重要。
[10:33:55]
[程新文]:
造成你提到的實踐中比較混亂的原因很多,但究其根本而言,是由于對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及其在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作用認識不清所致。一方面,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是當事人不動產物權發(fā)生變動的意思表示推動的結果,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進行的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另一方面,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我國承擔不動產登記的機構在性質上是國家行政機關,就其履行不動產登記的法定職責及所遵循的程序而言,不動產登記又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
[10:34:37]
[程新文]:
不動產登記的復合性導致由此引發(fā)的訴訟就應當根據訴訟標的而區(qū)分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涉不動產登記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當是針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或原因行為(買賣、贈與、抵押等基礎法律關系);涉不動產登記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針對的是登記行為本身,即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的是登記行為的合法性。
[10:34:54]
[程新文]:
當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1條的規(guī)定,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時的處理機制,便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方便當事人訴訟,并未改變相關爭議的民事糾紛性質,對此應當有正確的認識。
[10:35:10]
[程新文]:
這位記者朋友提到的第二個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qū)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qū);已建成的住宅小區(qū)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正像有關部門所介紹的那樣,封閉住宅小區(qū)是農耕時代的產物,我們現在已經處于21世紀工業(yè)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鎮(zhèn)化的新時代,推進現代化城市建設需要我們有新的理念和探索。我們認為,上述舉措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物和有關資源效益的最大化,這是一個非常具有前瞻性的、與時俱進的城市發(fā)展理念,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五大發(fā)展理念中的共享發(fā)展理念的體現,也是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重要舉措,符合當今世界的潮流和發(fā)展趨勢,對于推進城市現代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目前,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這一意見屬于黨和國家政策的層面,涉及包括業(yè)主在內的有關主體的權益保障問題,還有一個通過立法實現法治化的過程。作為人民法院,我們將密切關注,并積極應對。
[10:40:05]
[東方衛(wèi)視記者]:
剛才程庭長談到關于新的城市規(guī)劃的意見,請教一下您,現在的《物權法》上有明確的規(guī)定,像小區(qū)內的公共綠地和道路都屬于業(yè)主共有,如果涉及到您所說的這種權益的調整,還有多長的路要走?有哪些城市要辦?
[10:50:31]
[程新文]:
回答上一個問題時我提到,這是屬于具有時代特征的一個重大戰(zhàn)略舉措,中央前不久還專門召開了第一次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目前,這個意見尚處于黨和國家的政策層面,國家政策上升為法律,我想這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然,我們作為司法機關,對此會密切的關注,對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關主體的權益的影響、協(xié)調和保護,加強調研,及時研判,并進一步加強對下指導力度,積極協(xié)調有關方面妥善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
[10:51:01]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對于機動車轉讓提出執(zhí)行異議的案件比較多,想問庭長如何理解《司法解釋》第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對于已經轉讓但沒有過戶的車輛主張債權,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已經轉讓但沒有過戶的車輛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賠的情況,這樣權利主張或者是保護的順序是怎樣的?請您分析一下。謝謝。
[10:52:24]
[程新文]:
我們《解釋》第六條涉及到《物權法》第23條、24條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面,根據《物權法》第23條、第24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是交付即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未經登記,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方面,在物權與債權的關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時,一般而言,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
[10:56:08]
[程新文]:
具體到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之上存在未辦理登記的受讓人與轉讓人的債權人的情況,通過轉讓人(如你的問題中所提到的張三)的交付取得特定動產物權的人(也就是李四)雖未辦理登記,但其(李四)已經依法享有物權,故從法律條文的本身涵義以及法律整體的邏輯體系看,其(李四)權利應優(yōu)先于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王五)。換句話說,就是轉讓人的一般債權人,包括破產債權人、人身損害債權人、強制執(zhí)行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都應當排除于《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范疇之外。當然,這里所稱的債權人自然不包括針對該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因為此時其債權已設定擔保,該債權人已經成為該物的擔保物權人,自然就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0:56:39]
[程新文]:
另外你提到的人身損害債權人的問題,實踐中往往會考量道德和價值取向等因素而使問題復雜化。但由于《物權法》第24條僅是解決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中的對抗問題,如果將該類特殊債權人作為不可對抗的第三人,則與該條的立法本意以及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基本原則不符。至于這種情形下哪一個權利應優(yōu)先保護的問題,屬于立法者基于價值理念判斷通過法律規(guī)定加以回應。事實上,本條規(guī)定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中所包含的權利中已經有一些含有了人身損害債權的內容,比如《海商法》第22條規(guī)定的船舶優(yōu)先權中就包含了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權,對法律已經特別規(guī)定享有法定優(yōu)先權的債權人,不管物權變動登記與否,均應屬于絕對不可對抗的善意第三人范疇。
[10:56:59]
[南方都市報記者]:
還是問一下剛才街區(qū)制的問題。剛才您在回應中也說到,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時候需要一個過程。我想問,一般來說比如說法律有修正案或者草案的時候有前期的征求民意,黨的政策或者國家政策所謂的開放街區(qū)制,中共中央出臺的這個意見,前期有沒有經過民意調查或者是民族的調研?這也是一個程序性的問題,因為法律有這樣的規(guī)定,不知道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政策應不應該有這樣的問題。
[11:03:52]
[程新文]:
你提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是怎么實施立法法,跟我們今天的主題不是很近,也不是今天發(fā)布的解釋涉及的內容。但我也愿意回答這個問題。我們知道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形成過程當中,它是我們黨領導人民來制定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法律,同時也領導司法機關來執(zhí)行法律。所以,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怎么樣制定出來,有規(guī)定的程序。包括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包括向有關部門,也包括人民法院,我們也是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作為司法機關來說更多的是接觸這種最后一道防線,很多社會矛盾,現在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渠道,人民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方式之一,是最后一道防線,我們也會根據人民司法工作實際通過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司法實踐中發(fā)現的情況和問題。我們會嚴格的按照自己的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謝謝。
[11:04:24]
[孫軍工]:
今天的發(fā)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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