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前留下“遺書”設立居住權 百年后為何無效?
2021-11-05 15:36:08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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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去世前留下遺書,將房屋留給妻子黃某居住,直至黃某百年之后。然而,這份遺書設立的居住權,最終卻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這是怎么回事?
據(jù)德化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張某與黃某于1999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張某婚前所有的房子。張某于2012年1月去世,去世前立下“遺書”,將其生前居住的房產留給黃某居住到百年后。
然而,張某立“遺書”前,已于2006年將該房產贈與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至前妻所生的兒子阿陽(化名)名下。
2015年,阿陽向銀行申請最高額抵押借款,并以該房產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來,阿陽未能按約還款,被銀行起訴至法院并被申請強制執(zhí)行。
去年12月,法院裁定拍賣案涉房屋。得知這一消息后,黃某以張某在生前曾立有“遺書”,同意其居住到百年后為由,要求德化法院判令排除法院強制執(zhí)行。
經審理,法官認為,張某于2006年9月8日將案涉房屋贈與并將產權轉移登記至兒子名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案涉房屋自轉移登記之日即2006年9月起,所有權人不再是張某,也不屬于張某死亡后的個人遺產,因此其生前無權在案涉房屋設立居住權,“遺書”所寫的房屋“要給黃某居住到百年后”的內容,因無權處分而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黃某以張某生前設立的居住權要求排除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法院判決黃某敗訴。
法院介紹: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設的規(guī)定,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jù)遺囑或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包括遺囑繼承和遺贈。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應當以遺囑有效為前提。以遺贈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如果受遺贈人未及時作出接收遺贈的意思表示,或者未完成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中約定義務的,可能會喪失居住權利。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與以合同方式設立的居住權有不同之處。根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此,通過遺囑繼承設立的居住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自繼承開始時獲得居住權。但為避免日后因居住權產生糾紛,建議及時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xù)。該案中,張某立遺囑前已將房產贈與并將產權轉移登記至阿陽名下,因此對涉案房屋設立居住權等處分屬于無權處分而無效。黃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黃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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