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給前妻發(fā)“520紅包”,能算支付撫養(yǎng)費嗎?
2022-01-24 13:59:51 來源: 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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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前妻發(fā)“520紅包”,能算支付撫養(yǎng)費嗎?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與撫養(yǎng)費有關的官司。最終,法院判決認定這類有特別含義、不符合撫養(yǎng)費支付的一般做法的微信轉賬不計入撫養(yǎng)費。
2017年10月,謝先生和王女士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所生育的女兒由女方撫養(yǎng),男方可隨時隨地看望女兒,每周兩天接女兒同住。同時,每月1日前將孩子的撫養(yǎng)費2000元打入女方指定銀行卡。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2018年8月31日之前作為雙方冷靜期,如能正確處理糾紛,則雙方及時辦理復婚手續(xù)等。后來,雙方沒有復婚。
自辦理離婚登記后,謝先生通過微信不定時向王女士轉錢。但是,王女士認為謝先生未足額支付撫養(yǎng)費,便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足額補齊撫養(yǎng)費。
庭審過程中,謝先生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共59000余元。另外,謝先生說,還有10000元系現金交付。王女士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她認為其中系用于謝先生要求王女士為女兒購置衣物用品、報名參加課外課程等的費用合計10000余元,不應計入撫養(yǎng)費中。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謝先生向前妻微信轉賬支付的款項共59000余元能否全部認定為撫養(yǎng)費?
法官認為,謝先生主張已經支付69000余元,但其中10000元現金的給付主張卻未舉證證明。所以,法院僅對謝先生通過微信轉賬59000余元的事實予以確認。上述款項中,2018年5月20日轉給王女士的520元、2019年1月1日轉給王女士的2019.88元顯然有特別含義,不符合撫養(yǎng)費支付的一般做法,應予剔除。
王女士主張依照謝先生要求為女兒購置衣物用品、報名參加課外課程等的費用合計10000余元應不計入撫養(yǎng)費,但未舉證該類費用的支出系出于謝先生的指示,且謝先生支付的撫養(yǎng)費一般情況下應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為孩子購置衣物等也是生活費用的開支,該項抗辯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應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撫養(yǎng)費60000余元,實際已支付57000余元,尚欠4000余元,應向女兒支付。
(記者陳捷曾藝軒通訊員海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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