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 其中一方享有居住權嗎?
2021-10-11 16:22:38 來源: 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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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房產未分割,那么其中一方對該房產享有居住權嗎?日前,永春縣法院就調解了這么一起糾紛。
去年年底,經永春縣人民法院判決,阿紅(化名)與阿夏(化名)結束了20多年的夫妻關系。然而,今年5月份,阿紅再次到永春法院,將阿夏告上了法庭。這次,她請求確認對址在永春某鎮(zhèn)的一幢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權。
經法院查明,在阿紅和阿夏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阿夏的名義申請建造了房屋一幢,但該房屋迄今為止未辦理產權手續(xù),雙方離婚時對該房屋的處理未涉及,因此阿紅起訴到法院。
在案件審理過程,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確認阿紅對涉案的自建房擁有產權份額,在該房屋分割之前,暫由阿夏居住。
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中,訟爭房產建造于阿紅和阿夏婚姻存續(xù)期間,在離婚時未作處理,現雙方存在爭議,因此法院作出如上調解,一方面確認阿紅對房屋享有權利,另一方面確認阿夏在分割前享有居住的權利。在民法典實施前,我國法律對居住權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了進一步拓展了房屋利用多元化及社會保障屬性,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居住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記者黃墩良通訊員吳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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