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男子酒后不慎墜亡 家屬一紙訴狀將其經(jīng)營者告上法庭
(泉州晚報社記者黃墩良 蘇瑋杰 通訊員李達佳 傅超威)安溪人小明(化名)與朋友酒后一起到娛樂場所消費,在小便過程中不慎墜亡,同飲的四個朋友每人賠償25000元。家屬將娛樂場所老板小麗(化名)告上法庭。安溪法院判決小麗承擔40%的責任,小麗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泉州中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違建娛樂場所內(nèi) 男子酒后墜樓身亡
小麗在一廠房違法私設娛樂場所,小明與其朋友共同飲酒后,一起到該娛樂場所消費,在小便過程中,從二樓樓梯轉臺處墜落,送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當晚與小明共同飲酒的四個朋友每人補償小明家屬25000元,合計100000元,并與小明家屬達成和解。小明的家屬表示不再追究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
小明的家屬在向小麗索賠時,小麗認為小明系跳樓自殺,且因自己違法經(jīng)營娛樂場所已經(jīng)承擔刑事責任,無需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索賠未果,小明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小麗承擔70%賠償責任。
經(jīng)到該娛樂場所勘驗,結合事發(fā)現(xiàn)場相片,小明墜樓死亡處的護欄由四根鋼管并排構成,高度為860mm。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標準》規(guī)定:鋼直梯工業(yè)用防護欄桿的高度宜為1050mm。離地高度小于20米的平臺、通道及作業(yè)場所的防護欄桿高度不得低于1000mm,離地高度等于或者大于20米高的平臺、通道及作業(yè)場所的防護欄桿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防護欄高度過低 老板賠償逾20萬元
安溪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小麗在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陳述:“小明到二樓樓梯轉臺外小便,應該是喝多了人沒站穩(wěn)就掉下去了”,其在法庭上又主張小明系自殺,但事發(fā)時的監(jiān)控錄像并不能推定小明系自殺,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亦未認定小明系自殺,小麗又未能舉證證明,故不予采納。結合小明身體狀態(tài)和二樓樓梯轉臺護欄高度應推定其系酒后失足。小麗雖因違法私設娛樂場所被判處刑事處罰,但不能以此免除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亦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其主張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予采納。
小明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其酒醉仍到娛樂場所消費所致。小麗明知其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二樓樓梯轉臺外安全防護欄高度低于國家標準,在小明醉酒欲往二樓辦公室外小便時,未明確提示告知也未派人陪護,故應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小明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小麗承擔70%的責任過高,應調(diào)整為承擔40%的責任為宜。
綜上,安溪法院判決小麗賠償小明家屬因其違法行為及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小明死亡的死亡賠償金2999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159771.2元等損失合計509751元,其中由小麗承擔40%的責任即203900元。
小麗不服提起上訴,泉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外出飲酒出事 同飲人須擔責
本案中,當晚與小明共同飲酒的四個朋友每人賠償25000元后,與小明家屬達成和解,小明的家屬表示不再追究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根據(jù)相關法律,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和管理人,對其所能控制的場所的建筑物、運輸工具、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以及應配備適當?shù)娜藛T為參與社會活動的他人提供預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體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保護等義務。小麗因疏忽導致了小明從其經(jīng)營的娛樂場所二樓墜亡,理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安全防范無小事。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和管理人,在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的同時,最好還需設置警示標志或安全告示,以提醒相關人員提高警惕,確保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否則將因自己的不作為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自己務必盡到謹慎注意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