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申請做患病妹妹監(jiān)護人 法院為其解決“我是誰”

法官向申請人發(fā)放監(jiān)護權證明書?!抢凇z
哥哥申請做患病妹妹監(jiān)護人 江蘇法院為其解決“我是誰”尷尬
中新網南京3月9日電 (朱志庚 吳磊)父親去世,母親年事已高,生活無法自理的妹妹單身無子女,王先生向法院申請指定自己為其監(jiān)護人。3月8日,江蘇省高院和省婦聯共同發(fā)布2017年度江蘇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徐州銅山區(qū)法院辦理的該起“監(jiān)護權證明書彰顯司法溫情”一案入選。
王女士今年47歲,早在1992年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無法正常上班和生活。2014年底,王女士又不幸患上嚴重的格林巴利綜合癥,導致四肢癱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單身無子女,父親去世,母親年事已高,王女士一直由三個哥哥和一個姐姐照顧,其中,又數二哥王先生對妹妹的照顧最多。
王女士原是一名公職人員,病退后仍有工資收入。麻煩的是,王先生為妹妹辦理取工資等個人事務時,陷入了需要證明“我是誰”的尷尬。由于妹妹無法表達個人意志,王先生經常需要跑好幾趟,準備好繁瑣的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等材料,才能辦結相關業(yè)務。對此,王先生苦不堪言。
為了更方便、更細致地照顧妹妹,在征得其他幾個兄妹的同意后,2017年9月,王先生訴至銅山法院,申請法院認定妹妹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為其監(jiān)護人。
受理此案后,銅山法院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了解。最終,法院認為,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癥二十多年,現已四肢癱瘓,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治療,目前仍存在精神分裂狀態(tài)和四肢癱瘓情形。受其精神癥狀影響,其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結合鑒定結論、庭審情況及現場觀察情況,應認定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王女士的生活現狀和長期以來親屬對其照顧情況,結合其他近親屬意見,王先生作為監(jiān)護人能夠使其得到更好的照顧。遂于2017年12月判決宣告王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王先生為王女士的監(jiān)護人,并向王先生出具了監(jiān)護權證明書。
3月9日上午,作為本案承辦法官,銅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馬秀麗向媒體介紹,該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類似,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制作和頒發(fā),與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是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的創(chuàng)新之舉。這一舉措,化解了當事人的尷尬,更加全面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馬秀麗說,證明書采用加厚特殊紙張制作而成,類似工作證件,上面僅載明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書案號、類型及生效時間等必要的證明信息,并加蓋法院公章以示權威。當事人持監(jiān)護權證明書,在辦理戶口遷移、銀行取款、房產買賣等事務時,無需向相關單位再行提供判決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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