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頭目黃之鋒不用坐牢了 法官:犯案時年齡小
2018-01-24 09:10:10 來源: 觀察者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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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香港法庭做出判決,批準“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保釋申請。但“港獨”組織“社民連”黃浩銘的申請則被拒絕。
黃浩銘及黃之鋒23日早由囚車押往法庭 圖源:港媒
據(jù)港媒消息,在2014年香港“占領旺角”非法運動期間,黃浩銘與黃之鋒等20人違反旺角清場的禁制令,而被控藐視法庭。其中4名早前認罪被判刑。
香港法庭17日對余下16人進行宣判,其中黃之鋒入獄3個月、黃浩銘入獄4個月15日,其余被告人緩刑。
港媒稱,黃之鋒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但黃浩銘拒不認罪,他們分別就刑期及定罪提出上訴,并向上訴庭申請暫緩執(zhí)行判刑。
黃之鋒的律師表示,原審法官錯誤指黃之鋒當日有領導角色,判刑時沒有考慮他的年齡。
但是,香港律政司提出反對,指出黃之鋒當日與現(xiàn)場人員爭執(zhí)乃是不爭的事實,又指原審法官判刑時已經(jīng)考慮到黃之鋒的年紀,并已經(jīng)正確指出針對年輕被告的條例不適用于藐視法庭案。
23日,法官張舉能表示,留意到認罪的黃之鋒比起不認罪并且已經(jīng)成年的黃浩銘只少了三分之一,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就黃之鋒的年齡及參與度一并考慮,給與額外判刑折扣,認為在年齡方面有可爭議之處,同時考慮到他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時間,也沒有潛逃風險,批準他以港幣1萬現(xiàn)金保釋。
法庭表示,黃之鋒犯案時候的年齡是法庭考慮申請的唯一理據(jù)。
去年12月7月,“占旺”案審理時,黃之鋒的律師駱應淦出庭時堅稱,黃之鋒于案發(fā)時只有18歲,且已被判6個月,希望法庭考慮情況判其“感化令”。
1月23日,黃之鋒獲準保釋 圖源:港媒
黃之鋒:“獨”行累累
黃之鋒可謂是“獨”行累累。據(jù)觀察者網(wǎng)此前報道,去年1月,黃之鋒與香港立法會議員朱凱迪、羅冠聰、姚松炎等人曾飛抵臺灣,參加“臺獨”政黨“時代力量”舉行的論壇。他們一路遭到多個“反港獨”和統(tǒng)派團體的抗議,期間黃之鋒險些被打。面對“港獨滾回去”的抗議,黃之鋒竟推脫稱:我們沒主張“香港獨立”。
黃之鋒在離港赴臺時面對抗議人群還自拍“留念” 圖源:黃之鋒臉書
去年7月30日,黃之鋒曾在社交媒體上稱,隨著“香港眾志”的另一發(fā)起人羅冠聰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眾志”未來會發(fā)展“眾志國際連結”連結“八國青年”抗爭云云。
黃之鋒也是2014年香港非法“占中”運動發(fā)起人之一,他當時還在街頭與示威者慶祝18歲生日。
對于非法“占中”這類破換香港社會秩序與法治的行為,特區(qū)政府多次表示將嚴肅處理。
2017年7月,在特區(qū)政府就職儀式宣誓儀式上,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她會竭盡所能,堅定擔當“一國兩制”的執(zhí)行者、基本法的維護者、法治的捍衛(wèi)者,以無畏無懼地依法處理任何沖擊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