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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后中共首部“條例”:為黨務公開列清單

2017-12-26 07:43:22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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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2月26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這是十九大后中共發(fā)布的首部“條例”,也是黨務公開領域的首部基礎主干法規(guī)。這部黨內法規(guī)有多重要?黨務公開有哪些項目清單?如何保障黨務公開能夠顯實效、見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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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幕現場。中新社記者 毛建軍 攝

這部黨內法規(guī)有多重要?

——“黨務公開”的基礎性黨內法規(guī)

提及“黨務公開”,根據媒體報道,早在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黨的文件就第一次正式提出逐步推進黨務公開。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黨務公開”被寫入黨代會報告,2012年的十八大報告以及今年的十九大報告,“黨務公開”均被強調。

今次出臺的這部5章27條的《條例》是中共在十九大后發(fā)布的首部“條例”,也意味著將“黨務公開”這一概念以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

按照《條例》,“黨務公開”被定義為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guī)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黨務公開的主體分為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此外還包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以及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黨組等。

按照中央辦公廳有關負責人的說法,以往關于黨務公開的文件主要是對地方和基層黨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進行部署和規(guī)范,這次中央制定《條例》把黨的中央組織也納入其中,“充分彰顯我們黨自覺自信、開放透明的嶄新姿態(tài),充分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

“早在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開始實行,相對于政務公開的制度化實踐,黨務公開缺乏基礎性的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中新網記者表示,中共作為擁有8000多萬黨員的執(zhí)政黨,很多黨務與國家大政方針都直接聯系,黨務公開有必要性。

此外,汪玉凱說,從從嚴治黨的角度來看,讓人民監(jiān)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是中共推進黨務公開更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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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16年02月24日,重慶市渝高中學,同學們傳遞一面90米寬的巨大黨旗。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黨務公開“清單”劃重點

——這4類信息要公開

按照《條例》,黨務公開的普遍性內容包括: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中央組織公開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

《條例》要求,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地方組織應公開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地方組織的公開內容中,《條例》特別提到應當公開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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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17年6月29日,四川雅安市蘆山縣龍門鄉(xiāng)古城村黨支部的38名黨員重溫入黨誓詞。劉剛 攝

——基層組織應公開黨費收繳使用情況

對于黨的基層組織,《條例》明確,應當公開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fā)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紀律檢查機關應公開領導干部失職問責情況

按照《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公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發(fā)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等等。

——黨務公開也有“紅線”

并非所有黨務信息都能公開,《條例》對黨務公開的范疇也劃了紅線:“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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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華東交通大學的大學生們剪出黨徽拼成中國地圖。黎超 攝

黨務公開不能流于形式

——完善黨委新聞發(fā)言人制 探索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這份《條例》將黨務公開的范圍細化為4個方面,向社會公開;在全黨公開;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公開;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在程序設置上,《條例》要求,黨務公開要經過“提出-審核-審批-實施”4個程序。

在具體的公開方式上,依據《條例》要求,要根據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對于面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條例》要求采取發(fā)布公報、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fā)布等方式,優(yōu)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fā)布。

此外,根據《條例》,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fā)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fā)布制度,及時準確發(fā)布重要黨務信息。《條例》還提到,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為了避免黨務公開流于形式,《條例》還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追責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包括引入相應的考核評議、督促檢查機制等。

“黨務公開要有制度化的載體,包括黨委新聞發(fā)言人制度、黨務信息公開平臺等,通過這些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載體,讓黨務公開能夠顯實效、見長效,杜絕流于形式或變通走樣。”汪玉凱說。(完)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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