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整治 抓拍設備投入使用
高速交警開展“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整治行動
2個月查處近萬起 抓拍設備投入使用
記者昨日獲悉,泉州高速交警支隊開展的“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專項整治行動圓滿完成,截至4月25日,2個月時間里共計查處違法行為9672起,其中未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9405起,違反禁令、禁止標志267起,整治效果良好。同時,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fā)生,泉州高速交警近期投入的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違法行為抓拍設備已建設完成,水頭執(zhí)法站、晉江南執(zhí)法站目前已投入使用。
據介紹,該電子設備的抓拍原理,是使用攝錄設備記錄全部途徑車輛的駕駛行為,篩查未按規(guī)定提前使用轉向燈的違法行為,隨后在收費站出口進行攔截并現場查處。該新式電子抓拍設備可通過自動篩查、抓拍,實現對違法行為的準確發(fā)現、及時固定證據,進行非現場處罰或者現場處罰,大大提高了民警的執(zhí)法效率,最大限度確保違法隱患被消除。
高速交警提醒,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9條,機動車從匝道駛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處以200元罰款;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第51條,福建省辦法第67條,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處以罰款100元、扣1分處罰。具體處罰由民警查處實際違法行為開具。 (記者黃楓 通訊員林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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