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攤大媽獲刑調(diào)查:打氣球的槍怎么打出3年半的刑?
2017-01-19 11:26:37 來源: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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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焦耳/平方厘米”判定“槍支”的依據(jù)怎么理解?
按照我國相關規(guī)定,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這是個什么概念呢?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表示,就是近距離(10到20厘米)射擊一個人的眼珠,能夠打傷眼珠的一個標準;如果近距離打扒了毛的兔子的皮膚,只能導致兔子的皮膚有紅點,不能打破皮膚。
專家介紹,類似的槍支鑒定標準,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臺灣是20焦耳/平方厘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以前,我國的非制式槍支鑒定標準是16焦耳/平方厘米,后調(diào)整為現(xiàn)在的1.8焦耳/平方厘米,不到原來標準的九分之一。
根據(jù)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jié)論,趙春華涉案的6支“槍支”的槍口比動能最低的是2.17焦耳/平方厘米,最高的是3.14焦耳/平方厘米。根據(jù)鑒定標準,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6枝槍屬于槍支。
判決社會效果超出法院預料 當事人已上訴
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表示,判決結(jié)果出來后,產(chǎn)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他指出,從法律的審判依據(jù)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符合情理,在做出判決時“可能想得沒那么多”。
據(jù)了解,一審宣判后趙春華不服判決,已經(jīng)提起上訴。上訴狀主要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是錯誤的。另外,上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于趙春華的上訴,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jīng)受理。
專家建議:“槍支”量刑應區(qū)別對待
近年來,因仿真槍或玩具槍最后被鑒定為“槍支”而獲刑的案件并不少見。四川小伙劉大蔚出于個人愛好,網(wǎng)購24支仿真槍被廈門海關查獲,經(jīng)鑒定其中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被訴犯走私武器罪,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經(jīng)過申訴,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復查后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專家認為,這類案件之所以引發(fā)公眾高度關注,就是因為法院的判決,違背了常理、常識。
此外,云南澄江縣的張某某,擺攤經(jīng)營打氣球,警方查獲的十支可疑槍中,八支最終被鑒定為“槍支”,比天津趙春華的“槍”還多了兩支,澄江縣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原因是法院認為被告非法持有槍支的動機僅系經(jīng)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無主觀惡性,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社會影響。
記者梳理近年來23個因擺氣球攤被追刑責的案件,其中17名被告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處管制,僅有3人被判處實刑,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針對像天津趙春華這樣,擺打氣球攤獲刑的案例,除了依靠法官的職業(yè)良知和專業(yè)技能外,更需要在法律適用上做出更精確的解釋。比如2010年后,我國槍支鑒定標準急劇降低,從原來的16焦耳/平方厘米降為1.8焦耳/平方厘米,但在量刑上適用的還是舊的司法解釋,這就導致原本大量不該適用刑罰的人被判了重刑。專家認為,我國是嚴格控槍的國家,如果在槍支鑒定標準不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針對不同的槍支區(qū)分量刑。比如,類似打氣球槍可以治安處罰,不一定非要以刑事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