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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落馬官員曾如何干擾審查:有人放話稱斷財政供應

2016-07-24 09:19:12 來源: 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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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數(shù)四是“上手段”。

巡視組在天津收到大量舉報材料,都指向長期擔任天津市公安局長的武長順。他不僅借中央領導名義威脅巡視組,還用手中握有的公安的特殊偵查手段,干擾巡視。

為防止手機、會議被監(jiān)聽,巡視組在開會過程中故意打開收音機、制造干擾。為了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巡視組還囑咐舉報人更換手機卡。到巡視組接受約談時,舉報人甚至一路更換三次車牌。

其實,除了問題官員用職權給巡視組“制造麻煩”,一些躲在暗處的威脅行徑與黑惡勢力無異。

中紀委原常委祁培文在某省巡視時,收到恐嚇信,“這個地方?jīng)]有你做的事兒,玩一玩回去吧,你要是不回去,沒有好下場”。

祁培文說,中紀委在案件調(diào)查中遇到很多難以想象的困難,承擔了巨大的風險,“安全問題的確需要考慮”。

招數(shù)五是“設障礙”。

中央巡視組進駐河南后,駐地鄭州市黃河迎賓館門口,圍滿了來自河南各地的公務員,大約百人,輪流在賓館門口蹲守,目的是為攔截本轄區(qū)內(nèi)想向巡視組反映情況的人。

巡視組主要受理反映副廳級以上官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而這些人的行為說明,有更大的官在害怕什么。

最終,巡視組發(fā)現(xiàn)了駐馬店原市委書記劉國慶、開封原市委書記劉長春等人的違紀違法線索。

還有些人則使一些“天真可笑”的招數(shù)。王維緒是黑龍江省委第五專項巡視組組長,他所在的巡視組巡視了十多個單位,也沒少吃“苦頭”:有的入駐單位為了刁難巡視組,就在飯菜上動手腳,“不是特別咸就是特別辣,讓你吃不下去。”

有的單位會在辦公環(huán)境方面設障礙,“不是電鋸響,就是刷油漆,讓你待不下去”。

性質(zhì)很明確:對抗審查系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據(jù)統(tǒng)計,中紀委2015年的通報情況中,“干擾、妨礙組織審查”或“對抗組織審查”的表述一共43例,上半年僅有5例,下半年為38起。

2016年,這一表述開始密集出現(xiàn),僅上半年就達54例,超過去年總和。這些被通報的落馬官員中,省部級的“大老虎”的數(shù)量“可觀”,2015年中有14人,今年上半年有12人,占比在兩三成。

妄想通過這些手段讓巡視組鳴金收兵,無疑是癡心妄想,這無異于自我暴露——若是心中沒鬼,還怕查嗎?那么,究竟什么是“對抗組織審查”?

新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zhuǎn)移、隱匿證據(jù)的;(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員的;(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對黨忠誠老實,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黨員的基本義務。有的黨員干部在被組織調(diào)查后,通過轉(zhuǎn)移贓款贓物、訂立攻守同盟、組織相關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圖逃避組織調(diào)查。根據(jù)新《條例》,這類行為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今年6月,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刊文,解讀如何認定、處理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文章舉了某市市委書記肖某的例子。肖某,中共黨員,A省C市市委書記。2016年1月,肖某在其收受他人房產(chǎn)的行為被組織調(diào)查后,為掩蓋其嚴重違紀問題,與其家屬商量,將該房產(chǎn)抓緊出售,多次向有關私營企業(yè)主(曾向肖某行賄)打探組織是否找他們談話核實,并與相關人員串供,簽訂虛假借款協(xié)議,將部分贓物轉(zhuǎn)移至親友處藏匿。同年4月,肖某被組織立案審查。肖某的行為構成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已違反政治紀律,應追究其紀律責任。

而老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則規(guī)定: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可依照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可見,這里存在一個新舊條例的演變過程,舊條例并未將之規(guī)定為獨立的違紀行為。那么,具體案件中,是按新條例認定,還是舊條例?

對此,如果被審查人的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全部發(fā)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為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jié)認定;如果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發(fā)生或延續(xù)至2016年1月1日后,對該行為應單獨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合并處理。

當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不一定非要發(fā)生在審查開始之后。比如,某官員在收受他人錢款后,為防備日后可能被組織查處,與送錢人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xié)議,這種行為也屬于對抗組織審查。

不過,黨員正常行使申辯、申訴權利,并非對抗審查。比如,被審查人在接受組織審查時,對違紀事實、行為性質(zhì)等提出的合理辯解,不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應該認真聽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顧慮或畏懼心理,談話初期避重就輕、拒不交代,但經(jīng)思想教育后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diào)查、如實交代問題的,也不宜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責任編輯: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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