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裁決后 中國政府、外交部發(fā)表聲明
2016-07-12 18:27:2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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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無效的所謂最終裁決。對此,外交部官方網站12日發(fā)布兩則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以下是全文。
外交部長王毅(資料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
為重申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加強與各國在南海的合作,維護南海和平穩(wěn)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一、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歷史。中國最早發(fā)現(xiàn)、命名和開發(fā)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并持續(xù)、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確立了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權益。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中國收復日本在侵華戰(zhàn)爭期間曾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海諸島,并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為加強對南海諸島的管理,于1947年審核修訂了南海諸島地理名稱,編寫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和繪制了標繪有南海斷續(xù)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以及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等系列法律文件,進一步確認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三、基于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根據中國國內法以及包括《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包括:
(一)中國對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
(二)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和毗連區(qū);
(三)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
(四)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中國上述立場符合有關國際法和國際實踐。
四、中國一向堅決反對一些國家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國相關管轄海域的侵權行為。中國愿繼續(xù)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xié)商和平解決南海有關爭議。中國愿同有關直接當事國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在相關海域進行共同開發(fā),實現(xiàn)互利共贏,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wěn)定。
五、中國尊重和支持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愿與其他沿岸國和國際社會合作,維護南海國際航運通道的安全和暢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應菲律賓共和國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決的聲明
關于應菲律賓共和國單方面請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簡稱“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鄭重聲明,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時任政府單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關爭議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鄭重宣布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此后多次重申此立場。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fā)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指出菲律賓提起仲裁違背中菲協(xié)議,違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違背國際仲裁一般實踐,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中國政府當即聲明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中國上述立場是明確的、一貫的。
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目的是惡意的,不是為了解決與中國的爭議,也不是為了維護南海的和平與穩(wěn)定,而是為了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菲律賓提起仲裁的行為違反國際法。一是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有關事項也必然涉及中菲海洋劃界,與之不可分割。在明知領土問題不屬于《公約》調整范圍,海洋劃界爭議已被中國2006年有關聲明排除的情況下,菲律賓將有關爭議刻意包裝成單純的《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二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程序和方式的權利。中國早在2006年即根據《公約》第298條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zhí)法活動等方面的爭端排除出《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三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菲兩國達成并多年來一再確認的通過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雙邊協(xié)議。四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國家在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以下簡稱《宣言》)中作出的由直接有關當事國通過談判解決有關爭議的承諾。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了《公約》及其適用爭端解決程序的規(guī)定,違反了“約定必須遵守”原則,也違反了其他國際法原則和規(guī)則。
三、仲裁庭無視菲律賓提起仲裁事項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錯誤解讀中菲對爭端解決方式的共同選擇,錯誤解讀《宣言》中有關承諾的法律效力,惡意規(guī)避中國根據《公約》第298條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有選擇性地把有關島礁從南海諸島的宏觀地理背景中剝離出來并主觀想象地解釋和適用《公約》,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明顯錯誤。仲裁庭的行為及其裁決嚴重背離國際仲裁一般實踐,完全背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及宗旨,嚴重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嚴重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是不公正和不合法的。
四、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任何情況下不受仲裁裁決的影響,中國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該仲裁裁決的主張和行動。
五、中國政府重申,在領土問題和海洋劃界爭議上,中國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爭端解決方式,不接受任何強加于中國的爭端解決方案。中國政府將繼續(xù)遵循《聯(lián)合國憲章》確認的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包括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堅持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通過談判協(xié)商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維護南海和平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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