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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09:29:19 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黃如萍
經調查,派出所在辦理非法拘禁案中,將作為證據的一方強逼另一方寫下的條據作為證據附卷,并告知當事雙方,經濟糾紛應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 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如人民法院需要,可以到公 安機關調取相關案卷證據。所以不存在張某某等人 反映的桃園路派出所越權辦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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