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遭“泰山”毆打,法院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1-12-02 15:02:47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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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產(chǎn)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其危害也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預防和制止家暴,需要運用法律、行政等手段進行綜合治理。法院作為《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第一責任主體,第一時間作出裁定能在施暴者與受害人之間筑起一道“保護墻”。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對一起家暴案件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施暴者和受害人竟然是老丈人和女婿。
中年男子張某與男青年王某系翁婿關系,張某在女婿王某與其女兒結婚后,因家庭瑣事糾紛多次對女婿進行言語、暴力威脅,雙方矛盾不斷激化。之后,因看望外孫問題,雙方再次產(chǎn)生肢體沖突。張某在女婿與其女兒的離婚訴訟過程中,亦采取不當方式威脅、騷擾、毆打王某及其親屬,甚至前往王某工作單位進行滋事吵鬧,對公共秩序造成影響。為保護自己及親屬的人身安全,女婿王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原告王某訴請,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他及其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他及其的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靠近他的工作單位及其親屬的房屋。被告張某辯稱,申請人將其房屋對外出租,卻不給他租金,后又不讓他看望外孫,對其權益造成影響,這才采用了暴力。
法院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翁婿關系,雙方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女兒家庭糾紛引發(fā)多次沖突,后被申請人前往申請人工作單位,再次發(fā)生沖突,導致申請人受傷,雙方矛盾有進一步激化造成更大傷害的現(xiàn)實危險,法院對申請人王某的申請予以準許。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張某毆打、威脅申請人王某;禁止被申請人張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王某及其近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前往申請人王某的工作單位。如張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jù)《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鼓樓區(qū)法院承辦法官林冬華認為,2016年3月1日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確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表明了國家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堅決態(tài)度,對家庭暴力應當“零容忍”。公民在遭遇家庭暴力時,請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小助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