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電話車險網(wǎng)上車險別大意 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敲警鐘
2021-11-16 13:32:38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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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電話或者網(wǎng)絡購買車險。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保時常委托他人代辦,殊不知中間環(huán)節(jié)暗藏風險,委托他人辦理也需謹慎。否則,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可能拒賠。同時,保險公司也有嚴格審核的義務。近日,我市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當事人為車輛投保,中間人受委托為其代辦保險業(yè)務,其間篡改了行駛證上的車牌號等關鍵信息,為車輛實現(xiàn)了異地投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拒絕理賠,雙方為此對簿公堂。這起糾紛究竟孰是孰非?車主能拿到理賠款嗎?
欲低價為車輛投保
黃?!巴盗簱Q柱”動手腳
卞師傅是一名工程車司機,擁有一輛大型的工程運輸車。購買車輛之初,考慮到常年在揚州跑業(yè)務,卞師傅就在揚州當?shù)氐囊患冶kU公司投保了車輛交強險。平時車速快,加上趕工期,開車時稍不注意就有些小碰擦,這輛工程車多次出險。
“現(xiàn)在這輛車出險次數(shù)已經(jīng)累積了不少,眼看著又要買保險了,今后投保估計保費要漲價,這可怎么辦?”卞師傅和朋友閑聊時,流露出一絲擔憂。朋友提出一個辦法,“可以換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讓業(yè)務員幫你想想辦法?!北鍘煾挡杉{了朋友的意見,遂通過網(wǎng)絡搜索聯(lián)系到中間人小陽代為投保。小陽聲稱,事情包在他身上,可以實現(xiàn)異地低價投保的目的。
小陽找關系,又聯(lián)系上黃牛小秦。小秦心知肚明,保險公司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接受營運車輛異地投保的情況,可卞師傅的車恰巧就在這個范疇。這該怎么辦?還是選擇不做這筆生意,小秦行事大膽,動起了歪腦筋,竟想到了一個“高招”。
有什么辦法呢?在卞師傅提供投保車輛的真實信息后,小秦竟然將“蘇K”開頭的車牌換成了“陜F”,并據(jù)此申報車險。這一切,卞師傅毫不知情。如此偷梁換柱,能蒙混過關嗎?
車輛成功投保
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小秦一番操作后,保險公司審核也不嚴格,車輛投保竟也蒙混過關。在小秦與陜西一家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溝通后,這家保險公司根據(jù)業(yè)務員提供的車輛投保信息,承保后即向被保險人卞師傅發(fā)送了保單。
手續(xù)均已辦理,卞師傅繳納了保險費。對于保單上顯示的車牌號等信息,卞師傅也沒有再查看。按照規(guī)定,作為保險公司負有嚴格審查的義務,應當核實車輛的信息,包括車牌號、型號等。保險公司方面未嚴格把關,給日后履行保險合同埋下了隱患。
時間一晃到了去年11月,卞師傅駕駛這輛運輸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邗江區(qū)某路段時,與前方一輛重型貨車碰撞,致使兩車受損。事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卞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卞師傅與保險公司聯(lián)系,由揚州支公司人員對車輛進行定損,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是29800元,產(chǎn)生施救費15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為9000元。
按說保險公司應當進行理賠,卞師傅購買的車險到了發(fā)揮作用的時候,可偏偏掉了鏈子。理賠遭遇卡殼,保險公司方面拒絕理賠。卞師傅想一探究竟,得到的答案是:投保車輛的車牌號被篡改了,公司不接受營運車輛異地投保,所以這份保險合同無效。直到這時,卞師傅才意識到,當初代辦業(yè)務的黃牛篡改了車輛“身份證”,而自己壓根不知情。
卞師傅輾轉(zhuǎn)聯(lián)系上保險公司一位負責人,對方稱:“雖然你起初提供的是真實的車牌號,但是受托人篡改行為的后果,應當由投保人承擔。”卞師傅與保險公司方面交涉,再三申明自己完全被蒙在鼓里。可對方以車輛關鍵信息被篡改且投保人涉嫌騙保為由,拒絕對車輛損害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還提出要解除保險合同,令卞師傅很是氣憤。
車輛信息遭篡改
保險公司審核有漏洞
如果保險公司不愿賠償,卞師傅就需自掏腰包承擔4萬多元的損失,他左思右想心有不甘。為追討賠償,卞師傅來到邗江法院遞交了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經(jīng)我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落下帷幕。
一審法院認為,VIN碼和車架號是車輛的唯一識別標識,通過保險單、投保單以及車輛行駛證記載的VIN碼和車架號、發(fā)動機號等信息可以確認本案保險標的為車牌號為蘇K開頭的汽車,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通過投保單可知保險公司對于案涉被保險車輛屬于非二手車續(xù)保是明知的,但被告公司在投保單中車輛驗證情況標記為“免驗車”,同時在出具保單時也僅記載被保險車輛號牌號碼為車輛發(fā)動機號后六位,足以證明被告公司在接受投保時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原告舉證的微信聊天記錄初步證明其在投保時提供的車輛信息是真實的,并無偽造行駛證的故意。案涉被保險車輛被偽造號牌和行駛證投保的行為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行為,該法第九十六條對該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因此,案涉被保險車輛被使用偽造的行駛證及車輛號牌進行投保屬于違反管理性強制規(guī)范的情形,不是違反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的情形,不構成合同無效的理由。被告公司關于案涉保險合同無效的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采納。被告公司主張案涉保險合同已經(jīng)解除,但其提供的郵寄回單注明的物品為“日用品”,不能證明其郵寄的實際為解除合同通知。同時,被告公司郵寄的地址為原告的戶籍地,而非保單中注明的住所地址,且非原告本人簽收,故該郵寄行為不能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事后,被告公司也未主動退還保費,反而在被保險車輛出險后委托揚州支公司定損,故被告公司關于案涉保險合同已解除的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給付理賠款38300元。一審判決后,被告公司不服,后向揚州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不能因涉案保險車輛出現(xiàn)偽造、變造的行駛證和車牌進行投保,將所有的責任歸結于投保人,這并不是認定案涉保險合同無效的理由,被告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日前,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提 醒】
小心低價投保是陷阱
不能只聽中間人或黃牛一面之詞
近年來,無論是網(wǎng)絡上還是電話推銷時,業(yè)務員或者黃牛打出低價投保等誘人的條件,常常令一些車主頗為心動。這起案件中原告卞師傅,就是受異地低價投保的吸引,委托他人替自己購買保險。而中間人在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下,依然投保,也為日后的理賠難埋下了隱患。
“為車輛投保時,車主和保險公司都需審慎對待。”法官認為,這起保險合同糾紛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值得反思。作為消費者,不能輕信網(wǎng)上低價投保、異地保險的說辭,要與保險公司方面詳細了解各種政策,不能只聽中間人或者黃牛一面之詞。另一方面,保險行業(yè)要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完善業(yè)內(nèi)制度規(guī)范,嚴格落實車輛信息審核制度,尤其要核實車輛識別碼等關鍵信息,對員工進行法制教育,杜絕內(nèi)外勾連情況的發(fā)生。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