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車借給朋友酒后駕駛,車主成危險駕駛罪共犯兩人均獲刑
2021-11-11 13:30:50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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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公開宣判,一名車主因與朋友飲酒后將車借給對方駕駛,被法院認定為共犯,兩人同時被判拘役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1日,白天一起垂釣的吳某與鄭某當晚飯桌上把酒言歡,推杯換盞間一瓶白酒已然下肚。酒足飯飽,兩人仍覺意猶未盡,相約去洗浴中心泡澡。因鄭某要先送妻子回家,車主吳某將自己的轎車和車鑰匙交付給鄭某,由鄭某駕車。
之后,鄭某駕車與盧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事故,致盧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檢測,鄭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46.2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吳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與被害人盧某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取得諒解。
如皋法院審理后認為,車主吳某明知鄭某飲酒仍然將車交由鄭某駕駛,其自身雖未駕車,但其交付汽車和車鑰匙的行為已然為鄭某的醉酒駕駛客觀上提供了幫助,系鄭某危險駕駛的共犯。綜合兩人坦白、認罪認罰、退賠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車主吳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駕駛員鄭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2500元。
承辦法官介紹,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該罪的主體不僅適用于機動車駕駛員。如果車主或相關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然將車交由其駕駛或者教唆、指使其駕駛,只要駕駛員達到醉駕的標準,相關人員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