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購減肥產品服務12萬,半年瘦十公斤后欲退款被法院駁回
2021-11-10 21:00:39 來源: 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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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用戶規(guī)模逐年增加,網購投訴量及涉訴率也逐年攀升??鞓肪W購的同時,如何理性維權?
又一年“雙十一”來臨之際,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該院梳理了一年來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以分析此類案件呈現出的新情況、新問題。
1980年代進口紅酒沒有中文標簽,合法嗎?
上海一中院介紹,王女士在網上看中了一款“80年代 一甲日本調和威士忌 復刻版 稀有”洋酒,打算送朋友。她詢問客服后,客服發(fā)送了實拍照片及介紹。再次確認威士忌系原裝進口后,王女士下單購買4瓶,支付3000余元。
王女士收到快遞后,卻發(fā)現威士忌沒有中文標簽,沒有中文說明書,也沒有任何檢驗檢疫證明。王女士把賣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賣家退回貨款及運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貨款3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食品經營者應依法依規(guī)保證其所經營食品的安全,然賣家無法證明該酒系通過合法途徑進口并經過檢驗檢疫,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故王女士主張賣家“退一賠十”,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
賣家不服,提起上訴。賣家認為,該酒產自上世紀80年代,當時尚無貼中文標簽的要求,其從民間收藏者手中購買,故無法提供報關單據和檢驗檢疫證明等,但該酒有完整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進口食品要在我國進行銷售,必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即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合格方允許銷售。同時參考《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yè),應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征稅稅單和衛(wèi)生證書,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中文標簽”和“進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標志”。本案進口酒雖生產日期標注為20世紀80年代,但銷售流通行為發(fā)生于2020年,仍應遵守上述法律法規(guī)。而賣家無法證明涉案進口酒系通過合法途徑進口并經過檢驗檢疫合格,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因此,上海一中院維持原判。
“神奇粉末”減重10公斤,是否虛假宣傳?
通過網絡廣告,想減肥的吳小姐向纖纖公司購買了“神奇粉末”荷葉茶、酵素飲品等減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后服務等,共計12萬余元。
纖纖公司為吳小姐配置了一位售后工作人員及一位健康顧問,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吳小姐提供減肥期間的飲食指導、產品推薦等服務。根據方案,吳小姐陸續(xù)收到相應的減肥套餐產品,并在顧問的指導下開始食用。一段時間下來,吳小姐從3月開始食用產品時的70公斤減至9月初的60公斤。
但吳小姐認為,體重減少并不是食用產品產生的瘦身效果,而是節(jié)食并保持運動量產生的效果,并且她在食用減肥產品期間便秘嚴重,停用后身體出現不適。吳小姐還發(fā)現,纖纖公司銷售的大量產品屬于食品,并不具備保健功效。因此,吳小姐認為纖纖公司對商品作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纖纖公司全額返還購物款12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涉案產品的相關許可證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吳小姐購買產品后的實際體重情況,吳小姐的訴請均無相應依據支撐,遂駁回吳小姐的全部訴請。
吳小姐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吳小姐減重10公斤左右,已達到一定效果。吳小姐作為成年人,對推薦的減肥產品的性質功能應當具備符合常理的判斷力,其多次下單購買,且對收到的減肥產品無異議并已全部食用,可以認定吳小姐知曉產品的性質功能,且產品外包裝也已標注產品組成及歸類。而纖纖公司的減肥產品具有食品許可資質證書,系通過合法渠道采購,且供應商也具有食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資質,故吳小姐主張依據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同時,吳小姐未能提交證據佐證系使用產品導致身體不適,法院遂維持原判。
網購案件涉訴標的物主要是食品、日用品、電子產品等
上海一中院表示,分析近年來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發(fā)現此類案件涉訴標的物往往較為集中,主要為食品類、日用品類和電子產品類等商品。
針對不同類型標的物的訴請理由也呈現明顯類型化特征,具體而言:網購食品類案件,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為:一是食品標簽瑕疵,如未標注或錯誤標注生產日期、生產廠家,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等;二是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成份,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劑;三是食品來源危險,主要為食品進口自禁止進口的國家或地區(qū)。
其中,對于進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從嚴把握,應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嚴格審查進口食品是否具有進口檢驗檢疫證明。
網購日用品類案件中,化妝品類案件占比較大,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有:化妝品經檢測含有對皮膚有害成分,化妝品包裝標簽瑕疵等。針對其他日用品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為:商家虛假宣傳,產品無生產合格證明等。
網購電子產品類案件,消費者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有:一是電子產品的實際配置、性能等與產品宣傳不符;二是消費者對產品不滿意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遭拒絕;三是電子產品經檢測鑒定為假冒偽劣商品等。
法院表示,法律支持消費者維權,消費者也應理性維權,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為化名)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通訊員 李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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