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員級別怎么設置?這些變化可能關系700多萬人!
2018-11-09 09:51:19 來源:瞭望智庫 責任編輯: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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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人大官網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11月1日起征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決策雜志”(ID:juecezazhi),原文首發(fā)于2018年11月2日,原標題為《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公布,這些變化關系700多萬人!》,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公務員法是我國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時間的推進,公務員法逐漸出現(xiàn)一些不適應、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2016 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 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 萬人。
2017年6月,經報黨中央批準,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正式啟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
征求意見稿于2018年7月正式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門的意見建議。
9月11日,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見。
9月29日,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審議意見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并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中央組織部送來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等文件轉化為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代擬稿、修訂草案及說明。
10月15日,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11月1日,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議案的說明。中國人大網李杰攝
1
廳局級以下分四等十二級
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
將現(xiàn)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xiàn)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guī)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
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
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
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
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jié)中與此有關的條文也進行了修改。
同時,根據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2
這些行為被明令禁止
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明確,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散布有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
玩忽職守,不擔當不作為,貽誤工作;
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3
完善離職后從業(yè)限制規(guī)定
小編注意到,修訂草案還調整充實了從嚴管理干部的有關規(guī)定。
修訂草案說明中提到,為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依據監(jiān)察法、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管理有關規(guī)定,修訂草案將現(xiàn)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jiān)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jiān)督的規(guī)定。
修訂草案明確,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xiàn)、遵守紀律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jiān)督制度。對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處分。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按照規(guī)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
修訂草案對任職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責令辭職規(guī)定、離職后從業(yè)限制規(guī)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修訂草案明確,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
公務員工資怎么發(fā)?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草案在獎勵原則、獎勵情形、津貼補貼、加班補助等規(guī)定中都調整、增加了相關表述。
按照公務員養(yǎng)老、醫(yī)療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草案對涉及公務員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等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作了相應修改。
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地區(qū)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休假。
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補助。
修訂草案說明提到,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從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區(qū)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開始試點。
經過一年多實踐,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表明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完全正確,制度設計切實可行,已具備在全國范圍推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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