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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勸煙者無責,不用賠錢

2018-01-23 15:24:22 來源:觀察者網 責任編輯:黃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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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全國關注的“電梯勸煙猝死案”于今天(1月23日)在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開區(qū)綜合審判庭二審公開宣判。

據鄭州中院官方微信號23日消息,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田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女士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一審二審共計1.4萬余元訴訟費由田女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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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去年5月,由于深知抽二手煙的危害,鄭州的楊先生在小區(qū)電梯里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引發(fā)爭執(zhí),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fā)作離世。后來老人家屬將其告上法庭,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此案后來分別經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綜合審判庭審理。2017年9月4日,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酌定楊先生向去世老人家屬補償1.5萬元。

楊先生當時認為,老人突然離世,他也很難過,即便家屬不索賠,他發(fā)自內心也想給予家屬一定補償,但這個補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捐贈,不是賠償。“我認為這件事情我沒有過錯!”隨后,老人家屬提起上訴。

“我勸他不要在電梯內抽煙,老人可能覺得傷了自尊,情緒比較激動,說我沒資格管他,兩人因此產生分歧。”楊先生曾解釋,“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煙對他和大家身體不好。”并說“在電梯間吸煙是不文明行為”,無其他過激的語言。

案情回顧:

大約半年前,因在小區(qū)電梯里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引發(fā)爭執(zhí),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fā)作離世。

楊先生的二胎寶寶5個多月了,事發(fā)時,他的妻子即將臨盆。

作為醫(yī)生,楊先生深知抽二手煙的危害,在醫(yī)院他常勸阻病人,在公共場合,有朋友在密閉空間抽煙,他也會勸上幾句,尤其是妻子懷孕后。

2017年5月2日上午9點多,楊先生準備外出,從14層進入電梯后,發(fā)現一名老人正在抽煙,電梯內煙味很濃,出于職業(yè)敏感,他勸老人不要在電梯內抽煙。

物業(yè)把兩人勸離,楊先生去取快遞,返回路過物業(yè)辦公室時,老人已心臟病發(fā)作離世。

鄭州中院關于田某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答記者問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為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鄭州中院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回答了記者就有關問題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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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某為什么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于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fā)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fā)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fā)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并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fā)心臟疾病后,及時發(fā)揮專業(yè)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 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鄭州中院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guī)定,市區(qū)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guī)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huán)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huán)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wèi)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chuàng)造良好的公共環(huán)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么?

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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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田某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電梯內吸煙問題導致與楊某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在雙方的爭執(zhí)被小區(qū)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后,段某某猝死,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段某某確實在與楊某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后猝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駁回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田某某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事實上楊某存在過錯,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因此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臟病史,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2017年5月2日9時24分許,段某某與楊某先后進入金水區(qū)天驕華庭2期小區(qū)5號樓1單元電梯內,因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楊某進行勸阻,二人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段某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后,仍有言語爭執(zhí),雙方被物業(yè)工作人員勸阻后,楊某離開,段某某同物業(yè)工作人員進入物業(yè)公司辦公室,后段某某心臟病發(fā)作猝死。根據金水區(qū)天驕華庭小區(qū)監(jiān)控視頻顯示內容,事件發(fā)生過程中,段某某情緒較為激動,并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沖突。經核算,三段監(jiān)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段某某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fā)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fā)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fā)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后,楊某沒有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guī)定,市區(qū)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guī)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huán)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huán)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wèi)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chuàng)造良好的公共環(huán)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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