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一男子催討貨款無果 微信朋友圈罵人賠了3000元
2017-02-14 10:03:09 來源: 晉江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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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新聞網(wǎng)2月14日訊 近期,晉江市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李某與被告吳某名譽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吳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損失3000元。
李某與吳某兩人均在石獅從事布料及服裝生意,2014年兩人有生意往來,而后兩人因賬目結算產(chǎn)生分歧。2016年1月,被告在向原告催討貨款無果的情況下,使用“恐怖分子”“騙子”“招搖撞騙”等詞語在微信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罵原告,并在信息中張貼原告的照片、身份證件以及原告公司的證件。
原告對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辱罵行為提起訴訟,認為被告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的情況下發(fā)布信息惡意中傷自己,其行為對自己的名譽、生意、精神均造成了嚴重損害,請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被告辯稱,發(fā)布信息是為了督促原告還錢,原告拖欠自己貨款,且經(jīng)多次催討在有錢償還情況下一直故意拖延不還,導致自己資金鏈出現(xiàn)嚴重問題,自己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發(fā)布信息的,而且發(fā)布的信息是事實情況,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
晉江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擁有法定的言論自由,但該自由應以不影響他人,不對他人正當利益有所侵犯為前提,被告在沒有司法機關認定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使用“詐騙”“欺詐”等文字發(fā)布針對原告的辱罵信息,且張貼出原告的個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地址信息,指向明確、具體,這些文字足以使其他閱讀人對原告的信用作出負面評價,已經(jīng)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依法判決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官點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首先,名譽侵權的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不能是不特定的廣泛大眾,這里特定的對象是指特定環(huán)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其次,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在場或者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微信目前已是人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社交軟件,它信息傳播及時、廣泛,但在微信上辱罵他人,造成的惡劣影響也是及時廣泛。故在微信公然發(fā)表一些言論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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